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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电 据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证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鲁轩先生的违法证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双方没有发表声明或辩论,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目前,该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已结束。经查,陆轩于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8月期间在长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证券)和国东证券有限公司非法任职。2024年8月8日,曾任证券公司员工。 2013年7月2日至2023年1月4日,陆轩先生利用其母亲瞿木华在东北证券、光大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交易金额合计27,731,658.64元,获利181,275.50元。陆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陆轩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陆轩先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81,275.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为 18 万。原文如下。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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