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汇处罚[2026]1号),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汇支付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齐鲁银行泰安分行处以罚款、没收人民币64.56万元。原文如下。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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